公司上市可以募集資金、提高知名度以及員工認同感,還可以完善企業製度和管理。同時公司上市也是一件繁複的工作,包括改立股份公司、輔導、申請文件的製作等等,最重要的是,公司上市需要先滿足擬以申請的交易所的上市條件。
公司上市的流程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改製與設立股份公司;
2、盡職調查與輔導
3、申請文件的製作以及申報
4、申請文件的審核
5、發行與上市
這裏分為兩步:
發行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和發行公告後向詢價對象進行推介和詢價,並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技標詢價。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首次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詢價結束後,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並應當中止發行。
上市
擬定股票代碼與股票簡稱。股票發行申請文件通過發審會後,發行人即可提出股票代碼與股票簡稱的申請,報深交所核定;上市申請。發行人股票發行完畢後,應及時向深交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並需提交相關文件;審查批準。證券交易所在收到發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後7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並通知發行人;簽訂上市協議書。發行人在收到上市通知後,應當與深交所簽訂上市協議書,以明確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披露上市公告書。發行人在股票掛牌前3個工作日內,將上市公告書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上;股票掛牌交易。申請上市的股票將根據深交所安排和上市公告書披露的上市日期掛牌交易。一般要求,股票發行後7個交易日內掛牌上市;後市支持。需要券商等投資機構提供企業融資谘詢服務、行業研究與報道服務、投資者關係溝通等。
公司上市
公司上市A股發行條件由三個層次組成
第一個層次是法律。
《證券法》第13條第1款規定了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的四個條件,包括:(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IPO屬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需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及《證券法》授權給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個層次是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規章。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的上述授權性規定頒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簡稱《首發辦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簡稱《創業板首發辦法》),對“其他條件”進行了明確。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企業須滿足《首發辦法》的相關規定;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須滿足《創業板首發辦法》的相關規定。
《首發辦法》與《創業板首發辦法》均有專節規定“發行條件”。除該節的規定之外,散見於這兩個文件其餘部分的規定也有可能在實質上體現為發行條件。例如,《創業板首發辦法》與《首發辦法》不同,沒有在“發行條件”中規定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況,但在第六條要求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作出專業判斷,在第三十三條要求披露保薦人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的核查結論意見。這在實質上也是發行條件的體現。
此外,中國證監會2015年開始強調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審核工作要求,將部分原來在《首發辦法》和《創業板首發辦法》中規定的發行條件改為披露性要求,體現在招股書準則中,即《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這些要求主要是“獨立性”要求與對“募集資金投向”的要求。
盡管名義上是披露要求,但由於《首發辦法》和《創業板首發辦法》均明確規定“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已達到發行監管對公司獨立性的基本要求”,兩個《招股說明書準則》也明確要求“發行人應披露已達到發行監管對公司獨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所以在實質上其仍然構成發行條件。
第三個層次是交易所的上市條件,體現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中,分別適用申請在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中小企業板、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的企業。
名義上,我國實行股票發行與上市分離的製度,發行人完成首次股票公開發行後,向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和相應的申請文件。證券交易所審查通過後可安排公司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實際上,我國A股的股票發行與上市是一體聯動的。上市的前提是要取得證監會核準,核準後一定會安排上市。因此要具備發行條件就必須具備上市條件。
根據上市規則,申請股票在上交所主板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應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申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需符合下列條件:
(1) 股票已公開發行;
(2)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3)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 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
(5)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此外,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監管部也通過一些規範性文件對涉及發行條件的相關問題進行解釋與說明,例如《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製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適用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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